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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财务部:
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根据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
(二)特种国债发行期为:
(三)特种国债采取收款单方式发行,各单位持同城转帐支票到所在地经办单位办理缴款手续。中央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人民解放军所属各单位在所在地办理缴款。
(四)特种国债款采取就地入库方式,由各级国库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随中央预算收入一并上划。
(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签发的“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领取通知书”)注明的箱号、箱数、“收款单”数量、起止号码查对验收。如有问题请不要开箱,整箱妥善保管,并立即上报财政部。“收款单”验收无误后,在“领取通知书”上加盖领取单位公章、经手人章。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退财政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收款单”调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调运。调运时应注意安全。
(四)“收款单”运达后要及时入库,做为重要有价证券妥善保管。整箱开封要两人以上当场检查箱内“收款单”本数、份数、起止号码是否正确,如有短本、缺份、缺联、错号码等情况应逐级上报财政部处理。
(五)库存“收款单”要设置“
(一)经办单位办理特种国债业务,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未设人民银行地区在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的“0207
(二)国库入库项目代号:
(三)“缴款书”中各项内容应逐项认真填写。“缴款书”填写方式如下:
应特别注意“缴款书”表头“
(四)特种国债缴款时,由缴款单位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1991年特种国债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格式不变)到所在地经办单位办理缴款手续。经办单位应对转帐支票及“缴款凭证”中填列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出“收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收据联,给缴款单位作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第二联存根联,由经办单位留存作将来到期还本付息和办理挂失的依据;第三联收入凭证,作为经办单位收款的记帐凭证。
(一)经收特种国债款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结帐基础,以资金收付记帐法为记帐方法,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记帐单位。
(二)经收特种国债款应设置“经收特种国债款”、“上划特种国债款”、“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每日业务终了应根据当日签发的“收款单”存根联编制汇总的记帐凭证记帐,会计分录为:
每三日按照“专户”余额填制“缴款书”将特种国债款上划中央金库时,会计分录为:
(三)“经收
(四)
1.结平“经收特种国债款”、“上划特种国债款”两个科目。经收的特种国债款应全部足额入库,“专户”余额应为零。“收款单”签发总金额应与入库总金额、“登记帐”中记录的缴款金额合计完全一致。
2.逐笔核对“登记帐”中记录的缴款日期、收款单号码、缴款金额等是否与“收款单”存根联填列一致,“收款单”存根字迹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收款单”存根字迹模糊不得重描、重填,应保持原貌在“登记帐”中详细记录说明。
3.按照“登记帐”缴款日期及金额结出分月“收款单”签发情况,填制“1991年特种国债款项上划表”(以下简称“上划表”)(表式二)一式二份,请同级国库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五)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或经办单位报来的“上划表”后,应按照“收款单”签发金额合计分地区逐笔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同级国库上划1991年特种国债款合计,应与所属加本级各经办单位“收款单”签发总额一致,核对一致后,填制“汇总的上划表”一式两份,请同级国库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六)地(市)级财政部门对不经地(市)级国库,直接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的,各县级经办单位经收的特种国款项,不填制“汇总的上划表”。将各县级报来的“上划表”连同本级“上划表”一并上报。
1.清理已签发“收款单”存根,按照号码顺序
2.检查全部剩余、作废“收款单”份数是否等于领用份数减去使用份数。剩余、作废“收款单”是否有丢失、散本、缺联情况,作废“收款单”是否加盖了作废戳记。检查无误后,按号码顺序装订捆扎。每
(二)收款单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填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或经办单位缴来的剩余、作废“收款单”应全部拆捆复点。复点无误后,连同本级“收款单”一并按号码顺序整理捆扎,填制汇总的“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汇总的“情况表”中收款单用、废、余起止号码可不填。
1.特种国债收款单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销毁通知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销毁,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即可组织办理“收款单”的销毁工作。
2.“收款单”销毁的全过程必须请当地人民银行或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对整个销毁过程负监督责任。
3.“收款单”的销毁可采取锅炉焚烧的办法、但不得在地面堆放焚烧,以防造成流失。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填制“1991
(一)各级财政部门及经办单位丢失未使用“收款单”,应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查找的,应写出书面材料逐级报财政部备案。
(二)单位丢失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应凭盖有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章的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到原缴款单位办理挂失。书面报告上应提供: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收款单”号码、购买特种国债金额及“收款单”收据丢失原因等资料.经办单位根据其提供情况与“登记帐”记录、原签发“收款单”存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帐”挂失栏记录有关情况,在挂失单位提供书面报告上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一份退挂失单位,作为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一份附在原收款单存根后面以备查考。挂失特种国债的还本付息,原则上应在规定到期年度兑付期的最后一个月兑付。
(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