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1-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1〕37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财务部:

  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

附件:1991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

  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根据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发行方式

  (一)1991年特种国债(以下简称“特种国债”)的发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的具体收款业务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国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负责办理。

  (二)特种国债发行期为:1991415日至1015日。

  (三)特种国债采取收款单方式发行,各单位持同城转帐支票到所在地经办单位办理缴款手续。中央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人民解放军所属各单位在所在地办理缴款。

  (四)特种国债款采取就地入库方式,由各级国库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随中央预算收入一并上划。

二、收款单的调运、领取和保管

  (一)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以下简称“收款单”)由财政部委托国营“五四三”厂负责印制、调运。“五四三”厂根据财政部调拨命令、采用重要有价证券运送方式,在规定时间前将“收款单”安全运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大区收款单转运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签发的“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领取通知书”)注明的箱号、箱数、“收款单”数量、起止号码查对验收。如有问题请不要开箱,整箱妥善保管,并立即上报财政部。“收款单”验收无误后,在“领取通知书”上加盖领取单位公章、经手人章。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退财政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收款单”调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调运。调运时应注意安全。

  (四)“收款单”运达后要及时入库,做为重要有价证券妥善保管。整箱开封要两人以上当场检查箱内“收款单”本数、份数、起止号码是否正确,如有短本、缺份、缺联、错号码等情况应逐级上报财政部处理。

  (五)库存“收款单”要设置“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库存帐”(表式一)。每日业务终了应根据“收款单”实际使用、作废及库存份数记帐(不计金额)。库存“收款单”要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水、防腐、防蛀,并定期盘存清点,做到帐实相符。

三、收款、划款

  (一)经办单位办理特种国债业务,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未设人民银行地区在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的“0207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内设置“待缴特种国债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经收的特种国债款统一缴入该“专户”,经办单位每三日一次按照“专户”余额填写“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应协助做好帐务核对工作。1989年以来,各经办单位经收特种国债款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待缴特种国债款”存款户一律撤销。

  (二)国库入库项目代号:1991年特种国债收入使用债务收入类“705”科目;1990年特种国债收入继续使用“713”科目。

  (三)“缴款书”中各项内容应逐项认真填写。“缴款书”填写方式如下:

  财政机关:财政部;

  预算级次:中央级;

  收款国库:中央总金库;

  预算科目名称:第211款;

  应特别注意“缴款书”表头“19 年 月 日填制”应按实际划款日期填写;表内“年度栏”应按特种国债实际发行年度(1991年)填写。

  (四)特种国债缴款时,由缴款单位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1991年特种国债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格式不变)到所在地经办单位办理缴款手续。经办单位应对转帐支票及“缴款凭证”中填列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出“收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收据联,给缴款单位作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第二联存根联,由经办单位留存作将来到期还本付息和办理挂失的依据;第三联收入凭证,作为经办单位收款的记帐凭证。

四、帐务处理

  (一)经收特种国债款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结帐基础,以资金收付记帐法为记帐方法,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记帐单位。

  (二)经收特种国债款应设置“经收特种国债款”、“上划特种国债款”、“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每日业务终了应根据当日签发的“收款单”存根联编制汇总的记帐凭证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经收特种国债款

     收:银行存款

  每三日按照“专户”余额填制“缴款书”将特种国债款上划中央金库时,会计分录为:

  付:上划特种国债款

    付:银行存款

  (三)“经收1991年特种国债款辅助登记帐”(以下简称“登记帐”)(表式二)是核查会计帐务、记录收款单签发情况的辅助帐簿。签发“收款单”应同时按照“收款单”号码、缴款单位名称、缴款金额等项目记录“登记帐”。已签发的“收款单”存根联与“登记帐’填列内容应完全一致。

  (四)1991年特种国债发行截止后,应对收款的全部帐务进行认真的清理。

  1.结平“经收特种国债款”、“上划特种国债款”两个科目。经收的特种国债款应全部足额入库,“专户”余额应为零。“收款单”签发总金额应与入库总金额、“登记帐”中记录的缴款金额合计完全一致。

  2.逐笔核对“登记帐”中记录的缴款日期、收款单号码、缴款金额等是否与“收款单”存根联填列一致,“收款单”存根字迹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收款单”存根字迹模糊不得重描、重填,应保持原貌在“登记帐”中详细记录说明。

  3.按照“登记帐”缴款日期及金额结出分月“收款单”签发情况,填制“1991年特种国债款项上划表”(以下简称“上划表”)(表式二)一式二份,请同级国库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五)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或经办单位报来的“上划表”后,应按照“收款单”签发金额合计分地区逐笔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同级国库上划1991年特种国债款合计,应与所属加本级各经办单位“收款单”签发总额一致,核对一致后,填制“汇总的上划表”一式两份,请同级国库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

  (六)地(市)级财政部门对不经地(市)级国库,直接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的,各县级经办单位经收的特种国款项,不填制“汇总的上划表”。将各县级报来的“上划表”连同本级“上划表”一并上报。

五、“收款单”的清理销毁

  (一)“收款单”的清理

  1.清理已签发“收款单”存根,按照号码顺序50页一本成册装订,10本一捆以双十字捆扎。每捆外应贴封签,注明份数、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收款单”存根是将来到期还本付息、单位挂失等的依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按期清查核对。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腐、防蛀。无保管条件的可请银行代为保管。还本付息前没有挂失等特殊情况不得拆封,以防散失。如需要查考以“登记帐”代之。

  2.检查全部剩余、作废“收款单”份数是否等于领用份数减去使用份数。剩余、作废“收款单”是否有丢失、散本、缺联情况,作废“收款单”是否加盖了作废戳记。检查无误后,按号码顺序装订捆扎。每25份一本,每10本一捆。捆外贴封签,注明份数、起止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妥善保管待缴。作废“收款单”应单独捆扎。

  (二)收款单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填制“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表式四)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作为销记“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库存帐”的凭证,一份连同清理好的剩余、作废收款单一并上缴。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或经办单位缴来的剩余、作废“收款单”应全部拆捆复点。复点无误后,连同本级“收款单”一并按号码顺序整理捆扎,填制汇总的“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汇总的“情况表”中收款单用、废、余起止号码可不填。

  (四)“收款单”的销毁

  1.特种国债收款单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销毁通知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销毁,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即可组织办理“收款单”的销毁工作。

  2.“收款单”销毁的全过程必须请当地人民银行或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对整个销毁过程负监督责任。

  3.“收款单”的销毁可采取锅炉焚烧的办法、但不得在地面堆放焚烧,以防造成流失。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填制“1991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表式五)一式三份,一份组织销毁部门留存,一份监销部门留存,一份上报财政部。

六、其他

  (一)各级财政部门及经办单位丢失未使用“收款单”,应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查找的,应写出书面材料逐级报财政部备案。

  (二)单位丢失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应凭盖有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章的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到原缴款单位办理挂失。书面报告上应提供: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收款单”号码、购买特种国债金额及“收款单”收据丢失原因等资料.经办单位根据其提供情况与“登记帐”记录、原签发“收款单”存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帐”挂失栏记录有关情况,在挂失单位提供书面报告上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一份退挂失单位,作为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一份附在原收款单存根后面以备查考。挂失特种国债的还本付息,原则上应在规定到期年度兑付期的最后一个月兑付。

  (三)自1991年特种国债开始发行到发行结束各地区应在每月8日前逐级报送“1991年特种国债缴款情况统计电月报”(表式六)。中央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财务部,也应按月用电话或书面方式将本系统特种国债缴款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缴款期截止后,应及时报送本系统分省持种国债缴款情况。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附:19 年特种国债收款单库存帐(表式一)(略)

    经收19 年特种国债款辅助登记帐(表式二)(略)

    19 年特种国债款项上划表(表式三)(略)

    19 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表式四)(略)

    19 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表式五)(略)

    19 年特种国债缴款情况统计电月报(表式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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