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1〕68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转贷协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在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

  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第35号)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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