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9-03
【颁布单位】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晋价费字〔2001〕23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院“关于申请学费、公寓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西大学、省供销合作社和山西省供销学校联合举办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的批复”文件精神,依据学院办学成本和学生家长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收费批复如下:

    1、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标准学院根据不同的专业和生源可适当下浮,并报省物价局、省教委备案;高职生按山西省教委、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字[2000]30号文件执行。

    2、公寓费标准按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费和公寓费收入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结余上交财政专户管理。你院应按收入成本(费用)编制收支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核实,报省财政厅核定收支。收取学费和公寓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你学院收到文件后,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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