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 题 的 通 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2〕6 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会计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订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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