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60]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1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1231日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