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民政部在部分地区进行即开型彩票实物设奖试点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6-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函〔2003〕2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即开型彩票销售采取实物设奖的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即开型彩票销售采取实物设奖的函》(民函[2003]223)收悉。经认真研究,同意在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含深圳市)、广西、四川、重庆、陕西、新疆等省份进行即开型彩票实物设奖试点,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即开型彩票集中销售中,100万元()以上的奖组,允许彩票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对一等奖和特等奖采用现金或实物设奖,其他奖级采取现金设奖;100万元以下奖组的所有奖级只能采用现金设奖。具体设奖形式必须事先对外公告。

二、用于实物设奖的商品,必须是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知名品牌,其价格和透明度且与所设奖级的价值相当,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

     三、用于实物设奖奖品的商品目录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目录应列明所选商品的具体品牌、型号、规格及最低指导价格,彩票销售机构只能在此目录中选择用于设奖的商品。

     四、用于设奖商品的采购合同。应由省级以上彩票机构直接与商品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包含保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内容。

     五、采用实物设奖时,商品的采购价即为设奖价,中间不得加价。彩票机构应在设计奖级方案时充分考虑中奖者的实际需要,为中奖者提供纳税等方面的方便,并向中奖者提供奖品的全部合法票据及手续。

     六、采用实物设奖销售即开型彩票时,要选择适于人群聚集和疏散的场地,摆放实物奖品的临时建筑必须坚固可靠,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确保销售现场的安全。

     七、设奖方案的确定,摇奖器具的置备和保管,开奖和兑奖,财务和资金管理,以及彩票的保管、分发和销毁等工作必须由彩票机构人员直接实施、操作,非彩票机构人员不得介入。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本级彩票机构即开型彩票销售活动的监管。彩票机构销售即开型彩票时,要注意对外宣传和现场促销时的舆论导向,不得采用误导或不文明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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