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10-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87〕113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济日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最近,有些银行来函询问,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现在是否还兑付的问题,财政部曾在《经济日报》1986317日第二版上对此问题答复过,现再次明确如下:

  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是为了照顾购券者的利益,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办理此项工作时应严防假造冒领。

  附件: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附件: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单位:元

项目    19541955195619571958
年息     4%  4%  4%  4%  4% 
最长计息期  3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注: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每1万元旧币折现在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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