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2000-06-2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6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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