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5年对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4]6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用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2006年度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列各航空公司进口全部航材(包括执行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全部飞机维修所需航材)减征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 | 航空公司名称 | 2006年进口航材减征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额的比例 |
1 |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8.6% |
2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34.0% |
3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7.8% |
4 |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4% |
5 |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9.6% |
6 |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4.7% |
7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 17.7% |
8 |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 100.0% |
9 |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 99.4% |
10 |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1.9% |
11 |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0.8% |
12 | 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注: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口径包括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用于维修上述12家航空公司飞机的进口航材分别计入各航空公司进口航材减税比例中,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飞机维修公司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后,在出具给上述12家航空公司的加工维修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进口航材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飞机维修公司和上述12家航空公司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在报告期内(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结算的飞机修理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单据,并说明情况。财政部将根据本年度12家航空公司进口航材享受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分别计算每家航空公司的应免税额,再将其折算到下一年度各航空公司进口航材的减税比例中。各航空公司进口航材享受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最高比例为100%。
(三)由于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故飞机维修公司和上述12家航空公司2006年的报告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