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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水电部、国家气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我们在原《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周转金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了《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请抓紧时间做好培训工作,上下统一认识,提高周转金会计人员的管理、核算水平。原《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即行废止。本办法中的附件(5)“借用周转金原始凭证”,仅供参考。
附件: 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
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设立和经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向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管部门均适用本办法。对劳改劳教、劳动人事部门借用的周转金均可比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三、周转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周转金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发生收入增加结存记“同收”,发生支出减少结存记“同付”,其他记“有收有付”。
资金来源科目 | 资金运用科目 | 资金结存科目 | ||||||
顺序号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顺序号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顺序号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1 | 本级周转金 | 1.本级预算安排的周转金 | 6 | 借出周转金 | 1.借给财政部门周转金 | 9 | 银行存款 | |
基金 | 2.上级追加的周转金 | 2.借给主管部门周转金 | 10 | 库存现金 | ||||
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的周转金 | 7 | 借用周转金 | 1.农垦企业周转金 | |||||
4.企业亏损退库转作的周转金 | (借给受援 | 2.水产企业周转金 | ||||||
5.分成转入的周转金 | 者周转金) | 3.其他农口企业周转金 | ||||||
6.其他收入年终转入的周转金 | 4.农业事业周转金 | |||||||
7.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 | 5.畜牧事业周转金 | |||||||
8.其他资金转入的周转金 | 6.林业事业周转金 | |||||||
2 | 借入周转金 | 7.水利事业周转金 | ||||||
3 | 借入其他资 | 8.水产事业周转金 | ||||||
金 | 9.其他农口事业周转金 | |||||||
4 | 其他收入 | 10.小型农田水利周转金 | ||||||
5 | 待处理周转 | 11.乡镇企业周转金 | ||||||
金基金 | 12.农村造林周转金 | |||||||
13.农村水产养殖周转金 | ||||||||
14.扶持乡村(组、户) | ||||||||
其他多种经费周转金 | ||||||||
15.其他农村合作经济周 | ||||||||
转金 | ||||||||
16.农口联办企事业单位 | ||||||||
周转金 | ||||||||
8 | 待处理周转 | |||||||
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设二级科目。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科目核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所有并直接支配管理、负责 |
1.本级周转基金 | 发放回收的周转金。本级周转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
本级预算安排;(2)上级追加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上级 | |
拨给后不再收回的周转金);(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 | |
企业亏损退库转作周转金;(5)借入周转金归还后分成转 | |
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6)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 | |
入部分;(7)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等。周转金基金增加 | |
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转出的周转金,经批准的待处 | |
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 | |
反映由本级财政管理的周转金基金总额。 | |
2.借入周转金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 | |
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以及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 | |
周转金。借入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周转金,记 | |
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本级财 | |
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 | |
余额。 | |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主管 | |
部门使用。 | |
3.借入其他资金 |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上暂时闲置资金和一 |
些社会资金进行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借入资金,记入本科 | |
目的收方;归还资金,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 | |
收方余额,反映借入其他资金的余额。 | |
本科目适用于有临时周转金业务的财政部门使用。 | |
4.其他收入 | 本科目核算因借款者超过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 |
占用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收取的“逾期占 | |
用费”和“其他费用”,记入本科目的收方;经上级财政部 | |
门核定的,为开展周转金业务所必须开支的费用,记入在科 | |
目的付方;年终如有收方余额,反映收入“逾期占用费”和 | |
“其他费用”的净增加额,应全部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 | |
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级周转金基金,同时减少其他收入。 | |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收取“逾期占用费”和“其他费用” | |
的各级财政部门使用。 | |
5.待处理周转金基金 |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的周转金 |
基金。经批准作为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收回 | |
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 | |
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基金总额。 |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
(二)资金动用类 | |
6.借出周转金 |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 |
或主管部门的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的周转 | |
金。借出的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周转金,记 | |
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本级财 | |
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出周转金余额。 | |
本科目只限于本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处理与下级财政 | |
部门、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以及财政部门处理与 | |
同级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使用。 | |
7.借用周转金(借给 |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借给受援者的周 |
受援者周转金) | 转金。借出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周转金和经批 |
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 | |
付方余额,反映借用周转金余额。本科目应按照借给的受援 | |
者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
本科目只限与具体的受援者签定合同并发生借用关系的 | |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使用。 | |
8.待处理周转金 |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周转金。 |
经批准作为待自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待处 | |
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 | |
,反映待处理周转总额。 |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
(三)资金结存类 | |
9.银行存款 | 本科目核算专户存入银行的周转金。增加的周转金存款 |
,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减少的周转金存款,记入本科目的付 | |
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的专户的存款 | |
总额。 | |
本科目各级通用。 | |
10.库存现金 | 本科目核算县以下(含县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库存现 |
金收付。收入现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付出现金,记入本 | |
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总 | |
额。 | |
本科目主要适用县以下(含县级)财政部门扶持的受援 | |
者没有在银行开户、无法进行银行转帐的情况下使用。 |
六、会计凭证是记载和反映周转金业务活动,处理收、付手续,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周转金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书、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据、银行转帐支票支款凭证、银行转帐支票收款凭证、周转金还款收据、逾期占用费和其他费用收入的收据等。无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齐全、填写清楚,妥善保管。记帐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类、整理后填制的用于记帐的凭证。
七、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周转金会计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户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周转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明细分类帐户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是“借用周转金”帐户的补充资料,是进一步反映周转金的借用、到期应回收和实际回收情况以及监督周转金是否严格履行了借款合同书上的有关规定的书面记录(格式附后)。
九、周转金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书面报告,简明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周转金业务活动情况,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均应进行全面清理,办理决算,做到帐、证、表数字相符,年度之间、指标之间相互衔接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格式附后)和“…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格式附后),对报表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应随同报表一并上报。周转金季报表格式可参考周转金年报表格式。
十、凡有周转金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周转金会计人员。周转金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聘任或任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办理周转金的借款和回收业务的核算,负责核实、汇总周转金的原始资料,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向领导提供周转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等情况。
(三)对有些借款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周转金,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的,有权建议领导批准收回借款或停拨周转金。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
附一: 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 |
项 目 类 别 | 借用周转金 | 应回收到期周转金 | 本年 | 实际回收周转金 | 实际回收率% | |||||||
年初 | 本年 | 累计 | 待处 | 本年回收数 | 累计 | |||||||
借用 | 借用 | 年 末 借 | 应回收本 | 应回收累 | 理周 | 回收 | 本 年 | 累 计 | ||||
余额 | 数 | 用 余 额 | 年到期数 | 计到期数 | 转金 | 小计 | 其中实际回收 | 数 | 到 期 | |||
数 | 本年到期数 | |||||||||||
9 | 10 | |||||||||||
栏 次 关 系 | 1 | 2 | 3=1+2-7-8 | 4 | 5 | 7 | 10 | 11= ─ | 12= ─ | |||
5 | 6 | |||||||||||
一、国营农口企业 | ||||||||||||
1.农垦企业 | ||||||||||||
2.水产企业 | ||||||||||||
3.其他农口企业 | ||||||||||||
二、国营农口事业 | ||||||||||||
1.农业事业 | ||||||||||||
2.畜牧事业 | ||||||||||||
3.林业事业 | ||||||||||||
4.水利事业 | ||||||||||||
5.水产事业 | ||||||||||||
6.其他农口事业 | ||||||||||||
三、农村合作经济 | ||||||||||||
1.小型农田水利 | ||||||||||||
2.乡镇企业 | ||||||||||||
3.农村造林 | ||||||||||||
4.农村水产养殖 | ||||||||||||
5.扶持乡村(组)、户 | ||||||||||||
6.其他 | ||||||||||||
四、农口联办企事业单位 | ||||||||||||
合 计 |
一、“借用余额”是指累计借用周转金扣除累计回收周转金及累计待处理周转金后的差额。“年初借用余额”、“年末借用余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数分别填列。
二、“本年借用数”是指当年借用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付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列。
三、“累计借用数”是指自周转金建立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用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上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中的累计借用数加本年借用数填列。
四、“应回收到期数”是指借用周转金合同上规定截止报告期应归还周转金数额。“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应回收当年到期的周转金总额(不包括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的到期周转金数额);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规定当年归还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应回收历年到期的周转金总额(包括已回收的到期周转金);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截止报告期规定历年归还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
五、“本年待处理周转金数”是指当年经批准作为待处理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收方”本年待处理周转金累计发生额填列。
六、“本年回收数小计”是指当年实际回收周转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年度到期的周转金以及本年到期的周转金);应根据“借用周转金”明细帐户的“收方”本年回收周转金累计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周转金的实际回收数;应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本年到期应归还周转金的实际回收合计数填列。
七、“累计回收数”是指自周转金建立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回收周转金的总额;应根据上年“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情况表”中的累计回收数加本年回收数填列(不包括待处理周转金累计发生额)或根据“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各年实际回收周转金的合计数填列。
八、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借入、借出周转金的应回收到期周转金的情况,应单独设置“借出、回收周转金登记簿”反映(格式可参考“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不汇入本表的“应回收到期数”内,以免重复计算。
九、表与表的关系:本表的“年初借用余额”、“年末借用余额”应与“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中的“借用周转金”科目合计栏的“年初数”、“年末数”相一致。
附二: 年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余额表 |
科 目 名 称 | 合 计 | 省 级 | 市(地)级 | 县 级 |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
资金来源类合计 |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
借入周转金 | × | × | ||||||
借入其他资金 | ||||||||
待处理周转金基金 | ||||||||
资金运用类合计 | ||||||||
借出周转金 | × | × | ||||||
借用周转金 | ||||||||
待处理周转金 | ||||||||
资金结存类合计 | ||||||||
银行存款 | ||||||||
库存现金 |
附三: 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 |
批准日期 | 合同 | 受援者 | 项目 | 批准 | 规定还款时间及金额 | 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 | |||||||||
月 | 日 | 编号 | 名称 | 金额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
日 | 金 | 日 | 金 | 日 | 金 | 日 | 金 | 日 | 金 | ||||||
期 | 额 | 期 | 额 | 期 | 额 | 期 | 额 | 期 | 额 | ||||||
注:
附四: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
主 要 会 计 事 项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 | 资金结存类科目 | ||
收 | 付 | 收 | 付 | |
一、周转金基金的增加、减少 | ||||
1.由本级预算已列支出转入周转金帐户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银行存款 | ||
2.由上级周转金指标划转给本级的周转金基金借给受援者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上级不收回的周转金) | ||||
3.清理出原来未入帐的周转金 | ||||
(1)清理出借给主管部门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2)清理出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3)清理出借给受援者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4.借入上级财政部门周转金归还后分成转入本级管理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银行存款 | ||
5.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收回后分成转出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银行存款 | ||
6.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入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其他收入 | ||
7.一时难以收回的周转金经批准后作为待处理周转金 | 待处理周转金基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
二、周转金的借入、借出、归还 | ||||
8.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9.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借给的周转金 | 借入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0.财政部门借给主管部门周转金 | 借出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1.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借给的周转金 | 借入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2.归还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 | 借出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3.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收到下级归还的借款 | 借出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三、周转金的借用、回收 | ||||
14.由本级预算支出转入的借给受援者的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15.由上级周转金指标划转给本级的周转金借给受援者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借用周转金 | ||
16.用周转金存款直接借给受援者 | 借用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7.用周转金库存现金直接借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受援者 | 借用周转金 | 现金 | ||
18.收到受援者归还的周转金 | 借用周转金 | 银行存款 | ||
19.收到受援者归还的周转金现金 | 借用周转金 | 现金 | ||
四、周转金其他收入、借出支出 | ||||
20.收到受援者交来的逾期占用费 | 其他收入 | 银行存款 | ||
21.支付开展周转业务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 其他收入 | (现金) | 银行存款 | |
22.年终其他收入结余转入周转金基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其他收入 | (现金) | |
五、待处理周转金 | ||||
23.本级周转金借给受援者因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收回,经批准 | 待处理周转金基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
后作为待处理周转金 | 借用周转金 | 待处理周转金 | ||
24.收回部分待处理周转金 | 本级周转金基金 | 待处理周转金基金 | ||
待处理周金 | 银行存款 |
附五(之一): 财政支农周转金合同 |
申基 | 发展生产 | ||||||||||||
请本 | 项目及规划 | ||||||||||||
单情 | 增加年产值 | 增加年利润 | 增加年税收 | ||||||||||
位况 | (总收入) | (纯收入) | |||||||||||
投资总额(大写) | 申请借用周转 | ||||||||||||
其 | 自筹资金 | 银行贷款 | 申请周转金 | 金的主要用途 | |||||||||
中 | 元 | 元 | (大写) | 批准周转金金额(大写) | |||||||||
计划偿还周转金日期198 年 月 日偿还 元 | |||||||||||||
各 | 1.财政部门要按合同的项目、事业开展进度及时审查借款。如发现资金使用不 | ||||||||||||
方 | 当或投资不能发挥效益时,有权停止借款,直至追回已借款额。 | ||||||||||||
经 | 2.申请借款单位(户)不按期还款,借给的部门有权加收逾期占用费。 | ||||||||||||
济 | 3.担保单位(个人)对申请借款单位(户)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督促其及时 | ||||||||||||
责 | 归还。如仍不归还时,担保单位(人)负责还款。 | ||||||||||||
任 | |||||||||||||
申请借款单位(户) | 主管部门意见及签章 | 担保单位(人) | 公证部门签章 | 乡财政所审批 | 县财政局审批 | ||||||||
签章 | 签章 | 意见并盖章 | 意见并盖章 |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
附五(之二): 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借据 |
借款单位(户) | 合同编号 | ||||||||||
借款用途 | |||||||||||
借款金额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个 | |||
(大写) | |||||||||||
还款 期限 | 借款单位(户): | ||||||||||
期次 计划还款日期 计划还款金额 | |||||||||||
1 | |||||||||||
2 | |||||||||||
3 | |||||||||||
4 | 负责人 会计 | ||||||||||
附五(之三): 财政支农周转金还款收据 |
借款单位(户) | 合同编号 | |||||||||||
借款用途 | ||||||||||||
借款金额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个 | ||||
(大写) | ||||||||||||
备注: | 借款单位(户): | |||||||||||
负责人 会计 收款人: | ||||||||||||
附五(之四): 财政支农周转金逾期占用费收据 |
借款单位(户) | 合同编号 | |||||||||||
借款用途 | ||||||||||||
借款金额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个 | ||||
(大写) | ||||||||||||
备注: | 借款单位(户): | |||||||||||
负责人 会计 收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