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鉴于交通部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海事局的情况特殊,我部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3个单位的部分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暂不纳入预算,仍按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中与上述收费管理有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顺序
收费项目名称
1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2
船舶登记费
3
船舶证明签证费
4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5
油污水化验费
6
海事调解费
7
浮油回收费
8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9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10
海员证工本费
11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2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3
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4
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