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8-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9〕10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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