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1-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行〔2001〕59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日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宣传经费(以下简称外宣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对外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对外宣传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宣经费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开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外宣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外宣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负责外宣经费预决算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外宣经费收支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外宣经费预算的编报与审批

  第五条 外宣经费预算是指根据外宣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六条 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对各项开支因素加以认真分析,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按项目编制,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财政部。  在境外举办大型展览、演出或其他重大对外宣传活动,要在提出举办申请时会签财政部,并编报详细预算(含广告、赞助等收入预算);经财政部审核,列入有关年度预算。

  第七条 外宣经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中央批准的特殊增支因素,应首先自行调剂安排,并将安排情况报财政部备案;自行调剂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外宣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要严格实行内部审报制度。项目立项前,有关业务局、室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提出项目报告(包括项目建立依据、意义,项目实施内容、时间,资金投入要求,预期取得的效果及考核指标),并同时递交项目资金明细预算,由财务部门对经  费开支内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后,统一纳入单位预算支出计划,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立项。  外宣活动中大型展览、演出、国际运输、广告宣传、外宣品制作等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按照招标优选程序确定项目预算。

  第三章 外宣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管理

  第九条 外宣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电视节目经费、电影节目经费、广播节目经费、租台经费、对外文字宣传品经费及其他对外宣传经费。

  第十条 外宣经费的具体支出内容如下:  (一)电视节目经费、电影节目经费、广播节目经费是指对外宣传电视节目、电影节目、广播节目的制作费和传送经费。  (二)租台经费是指租用电视和广播频段所发生的租用费。  (三)对外文字宣传品经费是指对外无偿赠送,介绍我国政治、经济政策和形势,驳斥西方借人权、西藏等问题上攻击我国的言论,揭批“法轮功”的报纸、杂志、小册子和其他文字宣传品所发生的购买、制作、邮递费用。  (四)网络宣传运行费是指国际互联网络网站营运费中发生的线路信道租用、小型设备添置和维修、软件更新、国外镜像节点的服务器托管、局部设备的租用、资料购买、翻译及为网页设计和制作聘请专家等费用。  (五)大型国际外宣活动项目费用是指经中央领导批准,在海外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文艺演出、专题性论坛和其他综合性对外文艺宣传活动所发生的人员出国费用、必要的外宣品制作和运输费用、场地租金、广告宣传及其他费用。  (六)《中国日报》(香港版)经费是指对《中国日报》(香港版)的专项补助经费。  (七)外事经费是指外宣单位进行国际交往所发生的出国、接待,组织小型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等支出的费用。  (八)其他经费是指外宣资料的调研费、翻译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目开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电视、电影、广播节目费用及对外文字宣传品费用:制作和购买电影、电视、广播节目及对外文字宣传品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事先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征订,本着节约的原则制作和购买,避免浪费。  (二)租台费:应根据所租的电视和广播台的等级、时段、租用时间和租台的宣传效果及节约的原则确定。  (三)大型国际外宣活动项目费用:举办大型国际外宣活动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展览宣传用品尽量采取租、借方式解决,减少购置费用开支,节约支出;各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开支。大型国际外宣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额用于活动开支。  (四)网络宣传经费:应加强网站管理与核算,确定网站合理营运成本,按照网络经费开支范围,节约使用网络宣传资金。  (五)外事活动费:根据开支的内容,分别依据财政部的有关外事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六)其他费用开支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标准据实核销。

  第十二条 上述费用应在财政部批准的各项预算指标内执行,不得突破。各项预算资金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挪用挤占;特殊情况,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 外宣经费的决算编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宣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要追踪问效。单位财务部门要将预算执行进度、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单位领导和领导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大型外宣展览、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在两个月内将经费执行情况及设备购置情况专项报告财政部,大型活动购置设备及经费结余,要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准的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外宣单位应将全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编报决算,系统、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外宣经费执行情况,决算数字必须全面、真实、准确,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作支。

  第十六条 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进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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