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8-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3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6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6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61日至9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6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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