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23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日期】 1999-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1999〕47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5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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