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8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11日至200512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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