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4-11-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84〕367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83)财企字401号《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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