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赴西藏义务兵及家属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9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兵办公室:

西藏地处高寒地带,生存、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志愿到艰苦地区服役,激发他们献身国防和卫国戍边的奉献精神,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今年赴西藏义务兵的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2003年赴西藏义务兵实行新的优待和安置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由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农转非手续。服役期问,其家属每年除享受《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金外,再增加不低于30%的优待金。服役期满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有条件的在入伍前要确定安置单位,退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本人愿意留在农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优待金。所补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付,由民政部门发给。服役期满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负责安置。

三、入伍前系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应与同岗职工一样,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原单位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安置。

四、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是城镇户口的,其父母所在单位要安排好基本生活保障。遇有单位改组、改革或实施减员增效等,应优先安排其父母就业。

五、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退役后,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享受省有关办理证件、手续的优惠政策。

六、凡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或犯有严惩错误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入伍享受的特殊优待政策停止执行。

七、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此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到西藏服役的积极性。

附件:各市(地)赴西藏义务兵征集任务分配表

 

(地)赴西藏义务兵征集任务分配表

人数

地市

任务数

太原市

100

大同市

150

朔州市

100

忻州市

150

晋中市

150

吕梁地区

150

运城市

150

临汾市

150

长治市

100

阳泉市

80

晋城市

120

合计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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