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19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企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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