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为了妥善解决生物制品(含预防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下同)生产技术改造所需资金,经研究,决定建立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财政自1987年至1993年,对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所仍按45%税率征收所得税,然后由财政部按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所应纳税所得额的20%比例,由中央财政按季从“文教卫生企业亏损补贴”中退库,集中返还给卫生部。建立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退库数额按各所实际缴纳所得税计算。
二、为了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作用效果,卫生部应成立生物制品技术改造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专项基金的性质和来源。
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是财政部特殊批准的专项财政基金,因此,不再缴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
四、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基金是专门解决卫生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其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由各所税后留利、折旧基金解决。专项基金开支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房屋维修、扩建(扩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和改造;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费(包括换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三)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利用现有设备、机械、仪器的维修和改造费用;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生物制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外新技术、新工艺的考察、人员培训、聘请国外专家技术咨询、引进技术等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五、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下列费用支出:
(一)不得用于批准项目外的新建房屋、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应由各所税后留利、折旧基金安排的一般性维修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
(三)不得用于各所正常科研、外事、企业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专项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可采取有借有还无息形式,在技术改造后提高售价的前提下,用该项目所增利润偿还借款,单位必须恪守信誉,按合同规定到期归还;
(三)专项基金择优安排,不搞平均主义,重点用于投资少、见效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项目。
七、专项基金的借出和回收:
(一)凡已批准项目专项基金的借出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每笔借款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借款申请书、有关凭证等书面材料,合同要填清借款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等;
(二)专项基金使用期按照项目大小,技术改造难易规定使用期,收益快的可以提前归还,一次归还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次归还,对使用专项基金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技术改造项目如期还款的,要从该所税后留利资金偿还;
(三)拨款方法,根据借款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和项目技术改造准备情况,按技术改造进度拨款;
(四)专项基金的收回,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逾期不还者,从到期之日起,按月处以5‰的逾期占用费,收取的逾期占用费如数转入专项基金。
(五)收回的专项基金,不再上交财政部,由卫生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生物制品技术改造。
八、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卫生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在银行开设“生物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基金”户,进行独立核算。
(二)卫生部设“专项基金”、“借出专项基金”、“银行专项基金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各所设“借入专项基金”、“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往来”、“银行专项基金存款”四个会计科目。在借出专项基金科目内,设立分户;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按技改项目和费用类别设立分户;在“专项往来”科目内,按往来关系设立分户,分别记载帐号,并要有专人管理或兼管,防止帐务混乱、帐目不清、只借不收等现象发生。
(三)专项基金的借用和归还,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使用时均以转帐、汇款方法,经办或借款经手人要出具借据,财务部门凭以结算、付款和记帐。
九、审查与监督。
为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防止专项基金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财政部、卫生部负责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要及时进行处理,追回侵占款项。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额的20%至100%的罚款,企业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企业有关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相当本人三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