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体委《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10-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89-10-1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9〕627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直有关单位(名单附后)  近几年、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通过承办广告和开展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了部分资金,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在依靠社会力量办事业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是,一些单位在接受和使用赞助资金和物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社会赞助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体委制定的《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规定,切实加强广告收入和社会赞助的资金、物品的管理。

  附件: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过举办体育广告和社会赞助活动筹集体育资金,有利于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扩大赞助者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扩展销路,促进生产。为了管好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资金、物品,保证其合理使用,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广告,是指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所称的体育赞助,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赞助。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是指直属的各体育学院、训练局、运动学校、体育场馆、科研所、新闻单位、体育服务公司等,所指的单项体育协会是指冠以“全国”或“中国”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凡有条件组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的上述单位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本着自愿互利原则,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收入。禁止向企业摊派。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广告、赞助收入,归本单位、协会使用,主要用于该项事业任务,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广告、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和法规。  (四)凡直属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体委各司、各单项体育协会合作,向国内外组织的重大赞助、广告活动,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按5:5分成。特殊情况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举办国际、国内赞助比赛,要落实经费来源,其收入主要应用于该项活动的竞赛和接待费用。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如有节余,可留归主办单位用于发展该项目的事业,并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二)举办国内赞助性比赛的赛区,如设有比赛奖金的,原则上按国家体委(87)体综办字15号文件规定:个人名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参赛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元。超过上述金额以及赛区发的其他任何费用,参赛的运动队均应报告本单位领导,以用于抵顶该运动队外出参赛的差旅费开支,如仍有结余,由单位领导掌握处理。  (三)赛区发给运动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该队支出。

  第六条 赞助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队的经费管理  (一)体育赞助者提供的赞助,应用于弥补受赞助的运动项目的训练经费的不足,以及添置训练、科研、消除疲劳等设施和外出比赛、训练的差旅费、营养品补助等开支。当年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二)运动队在国际重大比赛中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关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如因此给予一次性奖励,运动队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奖励的分配,原则上尊重赠予者的意愿;也可由有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体育协会决定,部分发给个人,部分留作该队或单位的集体福利,凡单位领导人收到类似奖励,本人必须向国家体委报告,由国家体委核批。

  第七条 赞助物品的管理  (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仪器、设备、车辆、器材、文物以及价值在200元以上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应造册登记,提出本单位留用或上缴计划报国家体委审批。该类物品应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帐。  (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外商广告服装以及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国内举办全运会等大型活动,厂商提供的广告性服装、装备等赞助物品,均统一由单位物资器材部门管理,切实建立物资帐和相应的使用制度。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接受与训练和比赛有关的一般性消耗物资,由单位、协会领导掌握使用。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收付登记帐。  (四)所有赞助物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许作为商品出售。

  第八条 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财务管理  (一)体育广告、赞助收入的合同、协议,应报本单位财务和有关器材物资部门。其收入均须纳入各单位财会部门分户立帐,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帐目,年终向国家体委编报收支决算。各单项体育协会无财会人员的,均不能开立帐户,不能自行转移到其他单位分散管理,也不得设小金库或变相小金库。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财务手续,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尤其是重大活动的经费支出,要事先提出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活动结束,要编报专项决算。  (三)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赞助性收支帐册、单据,应按照会计档案要求办理,以备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体育新闻出版单位组织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的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支,以收抵支后的结余,纳入营业外等有关收入。

  第九条 协助组织联系广告赞助收入的个人,不得从收入中获得提成或回扣,但组织收入的单位、协会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正常开支,可予报销。对有较大贡献人员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个人从体育广告、赞助活动中获得一般性奖励和劳务性收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开展体育广告、赞助收入活动中,违反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法规的单位、协会及其责任人员,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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