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接国家物价局(1987)价检字 144号文“报告”: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物价局将直接查处重大违反物价法纪案件。现将有关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依法直接查处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依法直接查处其他单位的罚没收入,仍按我部(86)财预字第 228号文的规定,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所需办案费用补助,按我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的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申请,财政部核拨。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