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经审核,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6年度组织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2、3、4、5),按上述通知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附件:1 2006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
2 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
3 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2006年度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4 1994年12月31日后批准的2006年度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项目
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6年度更新、改造、维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