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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结合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为保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稳过渡,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底止,将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的办法,改为执行“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
从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按照我部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四、宣传文化单位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执行的其他税收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