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5-07-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二字〔1995〕25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既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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