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财政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部门监事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财政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
第二条 财政部门
三、熟悉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法规制度;
四、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
五、必须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机构拟派出
财政部
一、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部内分管企业的业务司根据选派监事的条件,从本司提名向其分管的企业选派监事
二、业务司将人选报人教司审查同意后,由人教司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派出财政部门的监事代表手续。
二、及时、全面掌握被监督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
第八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