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8-04-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6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12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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