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1-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2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人,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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