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15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4-1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发改价格〔2003〕8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79)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等的收费标准为: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二、你局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者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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