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厅川财预(87)35号《关于〈罚没收入〉和〈财政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商检部门收缴罚没收入归属的问题。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商检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协商决定,各地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执行我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对此,国家商检局(87)国检务字第22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也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你省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罚款和滞纳金适用科目的问题。经研究,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罚款和滞纳金,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等列入相应的国家预算科目处,其他的请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下的“其他收入”“款”中的“其他杂项收入”“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