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7-12-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7〕191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罚没收入〉和〈财政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预(87)35号《关于〈罚没收入〉和〈财政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商检部门收缴罚没收入归属的问题。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商检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协商决定,各地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执行我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对此,国家商检局(87)国检务字第22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也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你省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罚款和滞纳金适用科目的问题。经研究,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罚款和滞纳金,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等列入相应的国家预算科目处,其他的请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下的“其他收入”“款”中的“其他杂项收入”“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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