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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