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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设置从事“四技”活动的分支机构并收取管理费,企业“四技”活动应由企业统一组织进行。
二、企业从事“四技”活动所得“四技”收入,都应当由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凡属于企业的商标、技术专利、先进技术成果、新产品分发、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副产品加工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不得转移到其他机构,一律作为企业收入。
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
四、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对“四技”活动和“四技”收入的监督和管理,企业从事“四技”活动所得的“四技”净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取奖金,即除按国务院国发
五、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