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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查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财政部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中央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部资金核实批复后的调整有关帐目。
(一)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量和及时入帐,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中央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位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历中清查出的中央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刻损失。
(一)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
对于列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基他意外事帮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早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帐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们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单项固定资产打砸抢金额小于
少数中央预算单位因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情况特殊,可在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
七、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输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帐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帐,在按国家规定输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帐,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输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出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帐,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帐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帐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一)中央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害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说见附件)。
(二)中央预算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财务主管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0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帐目。
十、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中央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地方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资金核实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执行。
附件一: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工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和原因。
本表在编制在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两张表填列,每张表按行政、事业填列。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刻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预算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预算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帐外收入、支出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清查中发现的实际未发生的实际未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绝对值填列;
1、资产盘盈:反映预算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帐面值的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帐的对外投资。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6、资金挂帐: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核销而挂帐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帐:反映中央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概算的资金数额。
1、清查数:反映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2、自行入帐数:反映单位已按照财政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自行入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帐数:反映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合适批复后入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附件二 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 |
增加额 | |||||||
行政部分 | 1 | - | - | - | - | - | |
一、资产 | 2 | ||||||
(一)流动资产 | 3 | ||||||
其中:暂付款 | 4 | ||||||
库存材料 | 5 | ||||||
(二)固定资产 | 6 | ||||||
(三)清产核资待处理 | 7 | ||||||
二、预拨下年经费 | 8 | ||||||
小计 | 9 | ||||||
三、负债合计 | 10 | ||||||
四、净资产合计 | 11 | ||||||
(一)固定基金 | 12 | ||||||
(二)结余 | 13 | ||||||
其中:经常性结余 | 14 | ||||||
专项结余 | 15 | ||||||
五、预收下年经费 | 16 | ||||||
小计 | 17 | ||||||
事业部分 | 18 | - | - | - | - | - | |
一、资产 | 19 | ||||||
(一)流动资产 | 20 | ||||||
其中:应收账款 | 21 | ||||||
存货 | 22 | ||||||
(二)对外投资 | 23 | ||||||
(三)固定资产净值 | 24 | ||||||
(四)其他资产 | 25 | ||||||
(五)清产核资待处理 | 26 | ||||||
二、预拨下年补助 | 27 | ||||||
小计 | 28 | ||||||
三、负债合计 | 29 | ||||||
四、净资产合计 | 30 | ||||||
(一)事业基金 | 31 | ||||||
其中:一般基金 | 32 | ||||||
投资基金 | 33 | ||||||
(二)固定基金 | 34 | ||||||
(三)专用基金 | 35 | ||||||
(四)事业结余 | 36 | ||||||
(五)经营结余 | 37 | ||||||
(六)其他净资产 | 38 | ||||||
五、预收下年补助 | 39 | ||||||
小计 | 40 |
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 |
增加数 | 减少数 | ||||
行政部分 | 1 | - | - | - | - |
一、收入合计 | 2 | ||||
拨入经费 | 3 | ||||
预算外资金收入 | 4 | ||||
其他收入 | 5 | ||||
二、支出合计 | 6 | ||||
经费支出 | 7 | ||||
拨出经费 | 8 | ||||
结转自筹基建 | 9 | ||||
事业部分 | 10 | - | - | - | - |
一、收入合计 | 11 | ||||
财政补助收入 | 12 | ||||
上级补助收入 | 13 | ||||
附属单位缴款 | 14 | ||||
拨入专款 | 15 | ||||
事业收入 | 16 | ||||
其他收入 | 17 | ||||
经营收入 | 18 | ||||
二、支出合计 | 19 | ||||
拨出经费 | 20 | ||||
上缴上级支出 | 21 |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22 | ||||
拨出专款 | 23 | ||||
专款支出 | 24 | ||||
事业支出 | 25 | ||||
销售税金 | 26 | ||||
结自筹基建 | 27 | ||||
经营支出 | 28 |
附件三: 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
项目 | 清查数 | 自行入账数 | 待批复入账数 |
一、资产盘盈合计 | |||
(一)流动资产 | |||
存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二)固定资产 | |||
房屋建筑物 | |||
汽车 | |||
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 | |||
其他固定资产 | |||
(三)未入账的对外投资 | |||
二、财产损失合计 | |||
(一)流动资产 | |||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
债务人破产、死亡形成 | |||
债务人长期亏损形成 | |||
2.存货 | |||
盘亏 | |||
毁损 | |||
报废 | |||
产成品削价 | |||
自然灾害 | |||
意外事故 | |||
其他原因 | |||
3.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 |||
债务人破产、死亡形成 | |||
债务人长期亏损形成 | |||
(二)固定资产 | |||
盘亏 | |||
毁损 | |||
报废 | |||
强制淘汰 | |||
自然灾害 | |||
意外事故 | |||
其他原因 | |||
三、资金挂账 | |||
(一)房改形成的资金挂账 | |||
(二)对外投资损失挂账 | |||
所投资企业脱钩 | |||
被投资单位破产 | |||
被投资单位关闭 | |||
四、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账 | |||
五、固定资产(净值)重估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