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8-1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0-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0〕6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明确黄河小浪底水库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黄河小浪底水库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报告》(晋国税流函[2000]22号)收悉,现将黄河小浪底水库发电后有关增值税征收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增值税分配比例问题

    黄河小浪底水库发电后其销售的电力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在河南省和山西省按72.96%和27.04%的比例就地缴纳,然后再由两省分别按税款入库级次规定入库。

     二、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黄河小浪底水库应在河南省水库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分别转交山西省水库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黄河小浪底水库销售电力产品时应向河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向山西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在申报表空白处注明在两省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及税额。

    (三)对该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河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稽查结束后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送山西省水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补的各项税款按规定比例由两省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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