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1-01-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21〕5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
 

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指导,不断强化系统建设,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之间的衔接。密切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规范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

(三)注重分析利用。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四)强化系统支撑。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负责牵头协调,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要,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试行)》(财网信办〔2020〕5号)做好与中央系统对接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按时准确上报。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0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北京市、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厦门市、安徽省、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等18个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20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准确划定编制范围。各地应按照部门操作指南规定,认真梳理本地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四)做好对账抵销工作。各地应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五)披露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各地应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基金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六)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审核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时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市、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编制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山西等18个地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各地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省(市)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电子版发送财政部内网邮箱(chenlulu@mail.mof)。

(三)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010-68552372  68552039。

财政部

2021年1月1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