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8-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6〕37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
 

建设部、环保总局、水利部:

建设部、环保总局、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环保总局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工作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包括基础考试费和专业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由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环保总局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别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考务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评卷等支出。

二、建设部、水利部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工作时,由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包括基础考试费和专业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分别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考务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评卷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0号)、《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新增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考务费,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45号)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收取的考务费,暂由省级建设部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就地入库”,“预算科目”栏按确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填写;水利部实施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3个单位收取的考务费缴库后,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别列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35项“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8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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