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5-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提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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