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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下同〕每人每月一律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6.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偿额。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2.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上缴基数。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适当给予照顾,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5.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的经费如何列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