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6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12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6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1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6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11日至200212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6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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