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8-06-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88〕267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1985年全国黄红麻丰收,收购大于销售,商业库存大量增加。为了减轻地方和企业黄红麻库存费用负担,作为临时措施,1986年曾决定建立国家储备,储存期间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区财政各负担一半,保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近年来,由于国家有计划地调整了购价和生产,使产量和收购量趋于正常,预计到今年7月末全国商业库存将降到400万担,已大大低于正常年份水平。鉴于上述情况,决定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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