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71日至12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71日至12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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