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5-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9-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9〕3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6月1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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