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0-07-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0〕75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切实覆行好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撤并机构所持国有股权的处置工作,防止因机构撤并造成国有股权益流失。

  二、撤并机构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划转给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

  三、在机构改革中或机构改革后按要求实施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国有股权也按上述原则进行划转。

  四、撤并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股权划转中,不得改变国有股权性质。

  五、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制定有关国有股权划转方案,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要求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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