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 4日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3]6号发出)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全国国有企业
单位:%
工业
煤炭工业
石油石化工业
天然原油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冶金工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黑色金属冶炼业
有色金属冶炼业
建材工业
建筑用矿石采选业
水泥制造业
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业
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业
平板玻璃制品业
结构性金属制品业
建筑用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
肥料制造业
日用和化学产品制造业
化纤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农药制造业
森林工业
食品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烟草工业
卷烟制造业
纺织工业
棉化纤纺织业
毛纺织业
麻纺织业
丝绢纺织业
医药工业
化学药品制造业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机械工业
金属制品业
金属工具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轴承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冶金矿山建筑设备制造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设备制造业
轻纺设备制造业
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制造业
医疗仪器设备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