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14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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