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抄送:中办、国办、军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 残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 标 准 | 二等甲级 | 因战 | 380 | 75 | 455 | 因公 | 360 | 75 | 435 | 因病 | 340 | 75 | 415 | 二等乙级 | 因战 | 300 | 60 | 360 | 因公 | 280 | 60 | 340 | 因病 | 270 | 60 | 330 | 三等甲级 | 因战 | 220 | 40 | 260 | 因公 | 200 | 40 | 240 | 三等乙级 | 因战 | 170 | 35 | 205 | 因病 | 160 | 35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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