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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五统一”管理,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
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挂靠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