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6-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119 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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