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0-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1〕7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121日起延长到20041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1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