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6-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4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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